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搶救保護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搶救保護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搶救保護工作順利實施,根據(j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加強零散烈士紀念設施建設管理保護工作的通知》(民發(fā)〔2011〕32號,以下簡稱《通知》)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零散烈士紀念設施主要包括:
(一)散葬烈士墓;
(二)未列入縣級以上管理保護單位管理的零散烈士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雕塑等其他烈士紀念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搶救保護專項補助資金,是指按照《通知》規(guī)定,各級財政安排、專項用于散葬烈士墓以及未列入縣級以上管理保護單位管理的有關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普查、維修、遷移、建設等方面的補助資金。
第四條 中央財政對地方開展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搶救保護工作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為:散葬烈士墓每座5000元;其他零散烈士紀念設施(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雕塑等)平均每座20萬元,具體補助金額根據(jù)紀念設施保護規(guī)模和實際工程量確定。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財政部門可根據(jù)本地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普查數(shù)據(jù)、搶救保護總體規(guī)劃、實施方案和工程實施進度等情況,于每年3月底前聯(lián)合向民政部、財政部提出當年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搶救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申請。申請資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省級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搶救保護工程總體規(guī)劃、項目前期進展情況、項目實施方案、項目投資概算及當年申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規(guī)模等。
(二)地(市)級、縣(區(qū))級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編制的本轄區(qū)內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搶救保護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散葬烈士墓原地修繕和異地遷葬的數(shù)量、所在位置、遷出及遷入地點、啟動及完成時間;零散烈士紀念碑亭、塔祠、塑像等設施維修改造方案、工程實施措施、具體時限要求;納入年度搶救保護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投入投資概算、自籌資金以及向上級申請補助資金規(guī)模;確保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搶救保護工作順利實施的保障措施及管理要求等。
第六條 民政部根據(jù)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財政部門聯(lián)合上報的申請材料以及全國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普查數(shù)據(jù),制定當年全國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搶救保護規(guī)劃、項目實施方案。同時,根據(jù)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普查數(shù)據(jù)、搶救保護總體規(guī)劃、各地工作進展等情況,提出當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分配意見報財政部。財政部審定后將中央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搶救保護專項補助資金下?lián)苁〖壺斦块T。
第七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搶救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監(jiān)督管理,確保??顚S茫岣哔Y金使用效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和截留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搶救保護專項資金。對違規(guī)使用的,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財政部、民政部將對各地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搶救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民政部門可依據(jù)本辦法,結合當?shù)貙嶋H,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